□本報記者趙麗
  □本報通訊員袁碩
  犯罪嫌疑人徐陽在擔任海宏人力公司董事長期間,先後4次挪用公款160萬元提供給自己控制的東華公司,後又指使東華公司用此筆款項向海宏人力投資成為股東,在其過程中操縱董事會,稀釋國有股權,貪污123萬元。2011年,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對徐陽立案調查,後移送該院公訴二處審查起訴。2013年4月18日,徐陽一審以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近日,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
  “徐陽被繩之以法,該案也成為我國司法實踐中極為少見的以股權貪污為定罪依據的案件,並追回國有資產損失上億元。”承辦此案的西城檢察院檢察官李懷玉說,他為記者披露了此案的詳情。
  為收購股權挪用公款借私企
  2011年8月,海宏人力公司的上級主管單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舉報,海宏人力董事長徐陽涉嫌挪用公款、貪污國有股權。
  該案的主要承辦人李懷玉介紹,舉報單位在一年前就已經發現了徐陽貪污國有股權的事實,並一直進行追繳,然而徐陽總是編造出各種理由,拒不將股權交回。最後,為了使自己斷絕與該企業的關係,徐陽更是直接買斷了自己的工齡,這使得徐陽和其控制的國有股權完全脫離了上級主管單位的管理。
  檢察機關發現,徐陽的犯罪方法是以自己控制的公司入股國有企業,通過稀釋國有股權的方式進行變相貪污。股權貪污是否能作為定罪依據,是我國司法界一直在爭論的問題,在此之前鮮有判決先例。
  徐陽曾任海建公司總經理,2001年9月,海建公司出資90萬元,另一家企業國凌商務公司出資10萬元,共同出資成立了海宏人力公司,註冊資本100萬元,徐陽任法定代表人。由於一些原因,海建公司持有的海宏人力的股權在2002年被法院凍結。
  “徐陽作為總經理,為了保證海宏人力公司能繼續控制在自己手裡,考慮引入一家新的公司控制股權,但是這家公司錶面上看起來又不能與自己有關係。”李懷玉說,2003年6月,徐陽找到朋友胡某,指使他投資成立了東華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胡某但由徐陽實際控制。
  據查,東華公司成立時註冊資本200萬元,但註冊資金全是從中介公司租賃來的,註冊驗資完畢後當天就歸還了中介公司。為了購買海宏人力的股權,徐陽開始想辦法籌措資金。他先跟朋友借來70萬元現金為海宏人力增資至170萬元,而後又開始利用擔任海宏人力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便利,挪用資金出借給東華公司,讓東華公司返回來收購海宏人力的股權。
  2003年10月,在徐陽的指示下,海宏人力以借款的名義轉給了東華公司11萬元資金,東華公司收到資金後,馬上以其中的10萬元購買了國凌商務公司在海宏人力的全部股權。
  2004年2月,徐陽在未與公司其他領導討論的情況下,又私自挪用海宏人力70萬元,出借給了東華公司。東華公司用該筆款項歸還了海宏人力第一次出借的11萬元,並用餘下59萬元來歸還徐陽第一次購買海宏人力股權時跟朋友的借款。經過這兩次借款,東華公司已經持有了海宏人力的80萬股權。
  操控董事會以稀釋國有股權
  承辦檢察官李懷玉說,本案最大的難點在於東華公司收購海宏人力股權的過程中,對於徐陽通過稀釋國有股權進而實施貪污的認定。
  “東華公司2003年入股海宏人力時,海宏人力的註冊資本雖為最初的100萬元,但是其凈資產已經達到了400多萬元。”李懷玉對記者介紹,在當時的總經理辦公會上,徐陽提出了兩種增資入股的方案,一種是先對海宏人力的全部資產進行評估,然後將東華公司的增資款置於海宏人力資產的總值里計算其持股比例;另一種是將東華公司的投資作為增資款,加入海宏人力公司註冊資本中計算持股比例,但是不參與當年之前的分紅。“很明顯,第二種方案會使得東華公司付出同樣的資本,但是可以占有更高比例的股權,而最終,徐陽也是選擇了對東華公司更有利的第二種方式。對於海宏人力的其他領導來說,兩種方案的差別是心知肚明的,但他們都曾經是徐陽的下屬,對於徐陽的這個決定也就沒有反對”。
  於是在2003年,經一次70萬元增資,一次10萬元購買國凌商務持有的海宏人力股權,東華公司掌握了海宏人力80萬元股權,占有了註冊資本170萬的47%。2004年8月,徐陽又要求海宏人力的兩名高管出資30萬元為海宏人力增資至200萬元這兩名高管成為了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此時的東華公司占有了海宏人力股權的40%。
  到了2006年,徐陽在海宏人力的董事會上提出,為了加強企業競爭力,要將公司註冊資本進行擴充,即將海宏人力賬戶內可分配利潤800萬元全部轉化為企業的註冊資本,使註冊資本達到1000萬元而各個股東的持股比例保持不變,經過此次增加註冊資本,東華公司所掌握的股權已經達到了400萬元。
  認定數額追回上億國有損失
  在本案中,徐陽分兩次貪污了國有股權,第一次是東華公司在2003年6月出資70萬元投資海宏人力、為其增資至170萬元時,獲取了41%股權。但李懷玉說,如果做資產評估的話,海宏人力當時的實際價值已經是400餘萬元,加上增資的70萬元,東華公司實際應占的持股比例約為15%。也就是說,東華公司額外占有了海宏人力26%的股權,這部分實際是侵占的國有股權。第二次是在當年10月,東華公司收購國凌商務持有的海宏人力10萬元股權時,交易過程依然沒有經過資產評估,使得當時已經明顯升值的股權,再一次按照股本的價格交易了。經過計算,在這兩次犯罪事實里,徐陽一共貪污了國有股權123萬元。
  雖然只認定了徐陽123萬元的貪污數額,但是為國家追回的損失遠不止此。李懷玉告訴記者,在2001年12月時,為了能夠享有特定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海宏人力曾經更換了註冊地重新註冊登記,並讓當地的一家環城公司代海建公司持有了其46萬元的股權,占23%。由於只是為了享有優惠而讓其代持,環城公司並未實際出資,只是名義上持有。為了進一步享受中外合資企業的優惠政策,環城公司又將其持有的這23%股權轉賣給了一家新加坡企業,這一交易雖然已經經過工商變更,但是依然沒有實際付款。在經過前述幾次股權轉換後,2004年時海宏人力的股權構成為海建公司占22%、東華公司占40%、新加坡公司占23%、海宏人力的兩名自然人股東占15%。而由於海建公司涉及到一起糾紛,其持有的海宏人力股權中有7%曾經被法院拍賣,剩下的15%在徐陽買斷工齡前被他賣掉。
  李懷玉告訴記者:“經過前期所做的大量工作,現在這家新加坡企業的負責人也同意將股權交回,加上東華公司控制的股權,追回了這全部78%的股權。根據司法會計鑒定,這部分股權在2010年底的價值已經達到了7000多萬元,這還不包括鑒定沒有體現的固定資產升值,如果把它算進去,再加上這兩年市值的變化,我們為國家追回1億多元損失。”
  (文中涉案人物與公司均為化名)
  (原標題:董事長稀釋股權變相貪污百萬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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